魏某先后借款340万逾期不还,被好友两次诉至法院。在法院判令其偿还本金及利息后,魏某竟以100元价格将房产“卖”给他父亲,被好友刘先生发现,再次将其告上法庭,申请撤销该房屋的转让行为。2021年4月23日,北京市丰台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。
2021年4月23日,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。在庭审现场,原告刘先生的代理律师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以100元价格将房产卖给其父亲的转让行为。
原告代理律师称,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,被告魏某向原告刘先生先后借款290万元,借款期限到期,刘先生多次向魏某催要未果后,将其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,2019年法院判决魏某向刘先生偿还本金290万元及利息。直到2014年4月2日,北京某公司从刘先生处借款50万元,约定利息2%,魏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。可借款期限到后,魏某又开始赖账了。
原告代理律师表示,刘先生依据生效的判决申请执行,但没查到魏某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,只得查封其名下一处坐落于许昌的155平方米的房产。可当刘先生前往许昌后了解到,魏某竟将涉案房屋于2019年6月以100元价格转让给第三人,也就是魏某的父亲。
被告代理律师指出,刘先生与魏某关系紧密,系高中同学,也是多年好友。大学毕业以后二人一起在北京开公司,由魏某在公司担任总经理,刘先生则是公司股东,至于魏某回许昌办理房产转移的相关事宜,刘先生也是知晓的。但是其申请撤销权已经超过了一年期限,不应再提起诉讼。
被告代理律师称,这处房产是在1999年由魏某的父亲出资购买的,当时魏某还在上大学,无任何经济能力购房,仅是房屋的名义代持人,实际享有人属于魏某的父亲。而且现在这个房屋是老人的唯一住房,魏某作为儿子将房产所有权转移是为了还原房屋购买的出资事实。
在庭审现场,双方代理律师就被告以100元价格将房产转让的问题展开了讨论。
原告代理律师认为魏某将房产转至其父亲名下,属于虚假的房屋买卖,其目的在于转移财产、规避债务。而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涉案房屋实际上是由被告的父亲出资购买,100元的标价也是基于当地亲属过户免征契税所得税的政策,合法合理。当天,法院并未当庭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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